为更好地开展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参考资料》,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址:上查阅《公开指南》。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市住建局及其下属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住建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市住建局信息通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建设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市住建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住建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住建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入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市住建局自2015年8月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市住建局;邮政编码:050011;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传线.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住建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星空体育注册,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网址: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邮箱申请。信函: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市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市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互联网: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市住建局站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暂不开通,由于网络邮箱信息易于泄露,目前正在局网站增加网络收件功能),发送完毕后请与我局确认发送成功(致电进行确认)。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市住建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住建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石家庄市建设局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见下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为更好地开展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的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参考资料》,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址:上查阅《公开指南》。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分为三类:一是主动公开的信息。市住建局及其下属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二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市住建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三是不予公开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开信息使用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市住建局信息通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建设局信息。
1.主动公开范围。市住建局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目录》。
2.主动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市住建局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址: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市住建局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入或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市住建局自2015年8月起正式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办公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216号市住建局;邮政编码:050011;办公时间:工作日;联系电话:传线.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市住建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十四条星空体育最新、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网址: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邮箱申请。信函: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市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市住建局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互联网:申请人可以在石家庄市住建局站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电子邮箱暂不开通,由于网络邮箱信息易于泄露,目前正在局网站增加网络收件功能),发送完毕后请与我局确认发送成功(致电进行确认)。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市住建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市住建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单位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收费的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石家庄市建设局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见下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